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招收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15浏览次数:7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省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大力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我部决定设立“高校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计划”(以下简称“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计划”),2008年先行试点,之后逐步扩大规模,由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所在高校承担招生和培养工作。为做好2008年招生工作,现将《2008年招收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2008年招收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招收高校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工作的重要意义。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招收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鼓励和支持高校辅导员提升学历层次、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是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精神,大力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大力加强招收高校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工作的制度建设。各有关招生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高校辅导员培养培训的任务,结合高校辅导员的岗位特点,制订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要充分尊重和采纳指导教师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协调好招生管理部门、招生院系和指导教师之间的关系,确保报名、考试、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

 

三、积极做好高校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的报名组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按属地原则,广泛宣传教育部有关招收高校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的政策和工作办法,积极协调本地区各高校做好宣传、咨询、推荐等生源组织工作,引导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善于科研创新,并有志于长期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高校优秀专职辅导员报考。各招生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逐步完善报名的程序和办法,2008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已截止的单位要特事特办,积极做好高校辅导员补报名工作。

 

四、精心做好高校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的考试组织工作。各招生单位要根据高校辅导员的培养目标,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方式和办法,在注重对高校辅导员的基础理论、基本能力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加强对创新精神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考查。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确保命题、制卷、保管以及考试现场管理、评卷等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维护“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计划”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来不及参加本单位博士生入学考试的,可由招生单位另行组织考试。

 

五、规范做好高校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的录取工作。各招生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严把入口关,在自主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做到严格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选拔高校优秀专职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地区招生单位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有关单位不得超越权限和国家招生政策自定招生办法,超出政策规定的调整变动,须报我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2008年是实施“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计划”的第一年,时间紧,任务重,各招生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启动相关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