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公民的公共精神

发布时间:2014-05-15浏览次数:475

 【作者简介】陈永森,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公共精神是人们对公共利益的关心和行为自觉。它包含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参与公共事务、热心公益事业、追求公平正义等内容。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没有公民公共精神的支持。没有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关心,没有公民的民主参与,民主政治是运行不起来的;公民没有公平正义观念,公平正义的社会目标也难以实现;没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起码的道德底线,没有对弱者的慈爱之心,没有互相礼让的谦和性情,也就不可能有诚信友爱和安定有序的社会;公民没有对牵涉人类公共利益的生态问题的关注,就不可能有人与自然的和谐。因此,可以说,公民的公共精神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动力。
    一、公共精神及其特点
    公民的公共精神是分层次的。最低的层次是遵守起码的公共行为准则,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德;往上一层是对法律的遵守,因为法律是保护平等主体利益的,对法律的遵从,就是对多数人、公共利益的维护;再上一层是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更高一层是慈善意识与行为;最高层次是“大公无私”的精神。
    公共精神也可简单归结为三个境界:利己不害人、利己利人、利人不利己。
    公民通过诚实的劳动、公平的竞争,合法合理获得利益,他的出发点是利己,但不以侵害别人为代价,这种守秩序、守法的精神是公民最起码的公共精神。公民积极参与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事务,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共同体的利益,这是第二境界。牺牲自己利益乃至生命谋求公共利益,这是公共精神的第三境界。不同的境界又有不同的层次。比如第三境界,充当志愿者、做义工是不求个人利益的奉献,是公民美德;而为了公共利益,置个人生命于不顾的行为则是英雄的壮举。
    公共精神还可分为消极的和积极的两个层面。消极的公共精神指不做危害公共利益的事,积极的公共精神指积极为公共事业做贡献。这两个层面,用孔子的话说,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由于所指向的“公共领域”的不同,公共精神会有不同的表现。关心群体利益,表现为集体意识;关心社区事务,表现为社区意识;关心国家利益,表现为国家意识;关心世界利益,表现为世界意识。一般人更多的是关心与自己的利益有更紧密联系的公共事务,但有些人则可能超越自身利益关注全人类甚至动植物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对不同领域的事务的关注,有的是一致的,有的会发生抵牾,如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和世界利益。
    公共精神具有如下特点:
    公共性。公共性是人的“类存在”状态。人的群体生活的天性,决定了人不能没有起码的协作意识、参与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日益紧密结合的公共生活空间,要求每一个公民的意识与行为都要更多地考虑对他人、社会乃至世界的影响。工业文明、城市化使人们更多地置身于公共场所中,这就要求人们遵守起码的公共道德准则;在全球化时代,各个民族的利益更紧密地捆绑在一起,作为地球村的村民,其行为甚至必须考虑全球利益。只要私德没有公德、只讲“熟人”间的利益而不顾公共利益、只有家族意识而没有社会意识已与今天的发展的社会不再适应了。
    公众性。公共精神是分层次的。我们提倡“无私无畏”的精神,但不能苛求每个公民都有这样的境界。我们所要求的是绝大多数人能够办到的事情,它要求每个公民的行为都要顾及他人和社会利益。其最低点是:自己追求幸福不要妨碍别人追求幸福。也就是说,我们是以公民的身份而不是以“圣人”境界来要求人的。每个人都以公民的道德、公民的法律权利义务来要求自己,就是我们所说的公共精神的公众性。
    时代性和继承性。公共意识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要求。在古希腊,公民的公共意识表现为积极参与城邦事务,个人不拥有自由的空间。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政治动物,喜欢孤独、不参与公共事物的,不是鄙夫就是超人。[1] 当时有些法律令现代人匪夷所思,如在实行民主制的国家,公民保持中立就会被剥夺公民权;在实行寡头制的国家,富人不出席陪审法庭就要被罚款。而在近现代的西方,个人自由被强调,公共精神并不意味着要贬低公民的个人权利。在中国古代,公共意识主要表现为读书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抱负,豪侠“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正义感和勇气,仕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忧民意识。此外,中国古人的公共精神,还表现在为家族或乡村修建宗祠、建桥修路、赈济贫困、帮助孤寡等。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一些中国知识分子处处把中国人的弱点与西方人的优点相比照,认为中国人最缺乏的是国民意识。*梁启超、蔡锷所倡导的爱国、进取、冒险、尚武和协同一致、公德心等,大致包含了当时人们所提倡的公共精神。在追求民主法治的时代,讲求公平正义就显得更重要;在面临生态危机的今天,保护生态环境是所有国家公民的职责。当然,今天的公共精神包含着历史的积淀,西方人的参与精神和志愿精神、中国人的忧国忧民精神,都是值得继承的。
    民族性与普遍性。由于历史传统和政治制度不同,以及社会发展的程度不同,中西方所强调的公民公共意识的立足点和侧重点有所差别。西方人的公共精神是与基督教思想、自由主义思想联系在一起的。西方人的慈善意识往往来自基督教教义;同时,由于自由主义的传统,也使西方人的公共精神,更多地强调个人的自觉,更多地指向介于国家和私人间的公共领域。中国无论古代还是现代,都没有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思想,公共精神更多地指向国家或“天下”,并要求个人的自我牺牲;同时公共精神扎根于世俗社会中,是一种政治和道德的信仰。随着文明的交融和互相借鉴,遵守起码的社会公德、以慈爱为怀、维护社会正义、热心公益事业、保护环境等,成为不同民族国家对公民的共同要求。
    二、中国人公共精神的历史与现实考察
    由于东西方历史传统的不同,按照西方人的眼光看,中国人是缺乏公共精神的。影响世界近百年中国观的史密斯的《中国人的气质》一书,其中一章的标题就是“缺乏公心”(The absence of public spirit)。作者详细地描述了农民毁坏公路、车夫在马路中间装卸货物、农夫把树横倒在路上、工匠和小贩占用街道、女人把被褥晒在街上、炮兵在河道上乱布鱼雷、百姓对国家大事极度冷淡的种种情景。[2] 麦高温的《中国人生活的明与暗》一书也提到中国人只有家庭意识而没有公共意识。他说:“中国人十分专注于家庭生活,并且对他们的家庭有深厚的感情。事实上,这种情感似乎已经占据了他们的全部内心,从而使他们的爱国热情不复存在了。”[3]
    应该说,他们的观察是仔细的,他们用西方人的视角,道出了中国人的不足。当然,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史密斯写道:当人们被迫起来反抗统治者的压迫和苛捐杂税时,总会有一些人站出来成为带头人,这些人最后往往难免一死。他进一步指出:“中国历史上的关键时刻,尤其是改朝换代时,总有一些志士仁人挺身而出,担当起重任,勇敢地献身于他们所崇敬的事业。这些人不仅是真正的爱国者,他们本身也无可辩驳地证明,中国人能够在具有公心的领导人的带领下,激发出极大的英勇气概。”[4] 是的,“我们从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5] 这正是鲁迅所说的“中国的脊梁”。
    当然,英雄的壮举不是公共精神的全部,公共精神更多地表现在日常生活中。中国人日常生活中公共精神的缺乏不仅是西方人的看法,也是近代中国先进知识分子的共识。郭嵩焘就认为,中国人之所以不能自治而得自由,重要的原因是在对待全体和国家利益上缺乏责任感。被誉为近代“西学第一人”的严复也认为,西方人虽然利己,但能够把利己和利群、利国家结合起来,而中国人则不能。陈天华的《猛回头》感叹:中国闹到这个地步,都是因为大家只图私利,不讲公德所致。梁启超认为:“吾中国道德发达,不可谓不早,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6] 马君武甚至认为,中国人在公德方面处处不如人,商业讹诈屡见不鲜,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见怪不怪,上车拥挤和占座成了理所当然,随意践踏公园里的花草不知为耻。[7] 一篇无署名的《中国人的性质谈》历数了中国人种种“恶劣之性质”,并把“无公德心”列在首位。作者说,不破坏公共财物、不在公共建筑物乱涂乱画,在西方连三岁幼童都懂得,而“我中国之性质,不遇公共事物则已,如遇之,于钱财则随意挥霍,于什物则必任情毁坏”。[8] 当时的人们甚至发出“救中国必先培养国民之公德”[9] 的呐喊。到了上个世纪的二三十年代,对中国人缺乏公共精神的讨伐还持续不断,典型的是林语堂和鲁迅。林语堂指出:“公共精神”对中国人来说是一个新名词,正如“公民意识”、“社会服务”一样,在中国没有这类东西。那些随时准备跳进水里抢救一个素不相识的人的只是那些被称之为“豪侠”的人。人民可能敬佩那些勇士,但不希望家里出这样的人。所以,在中国是“私人多而公民少”。他还用中国人不喜欢需要协作的体育运动、不喜欢玩桥牌而爱打麻将,来说明“中国人的个人主义特点”。[10] 他认为,中国人公共精神的缺乏可以从中国的家庭制度来解释。鲁迅深受史密斯的影响,也指出:“龙门的石佛大半肢体不全。图书馆中的书籍,插图须谨防撕去,凡公物或无主的东西,倘若难于移动,能够完全的即不多。”[11] 此外,鲁迅对那些麻木的“看客”深恶痛绝并大加鞭笞。近现代知识分子对中国人的看法,尽管感情的发泄多于理智的分析,但总体上是对的。
    为什么国人的公共精神欠缺?近现代的有识之士作了各方面的探讨,其中有团体生活的缺乏、家庭或宗法制度、官场腐败、专制制度的摧残等。我觉得这些分析有道理,但如果要问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我认为主要是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家天下的专制制度。关于自然经济不能培养起人的公共精神,这个道理很简单,不必多说。这里仅谈谈家天下的专制制度以及相应的有别于西方的中国城市的特点是如何不利于公共精神培养的。
    中国古代的城市是皇权的地方办事处,是官吏的驻地。尽管封建社会的晚期,城市的商品经济日益发展,但商人的地位不如官吏,市民也没有参与城市事务的权利。市民无权,因此他们也就不会把自己的利益与城市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而在古代的西方,情况与我们完全不同。古希腊的城市或城邦是由公民群体来管理的。在雅典有公民大会,它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公民直接选举城市的长官,参与讨论、投票或表决城市的重大事务。既然城市是公民的自治组织,公民对城市公共事务就有强烈的认同感和积极的参与精神;既然城市所有的一切,都是用公民的钱建造的,公民自然就会维护城市的一切,志愿地为城市服务。无论是希腊还是早期的罗马,人们为城市打仗不仅没有报酬,甚至要自带武器。除了伯里克里时代,雅典对来自穷人的公职员有一定的“公职津贴”外,担任公职的人没有俸禄。罗马政府官员一直到帝国中期(即公元三世纪)仍然是没有俸禄的“公仆”。罗马城市的广场、纪念碑等建筑物也都是政府官员或贵族个人出资建造的。“由于城市是每个市民自己的城市,市民是自己城市的主人,城市反过来保障市民的生活,所以市民也自然希望为自己的城市付出,从而体现出一种强烈的公共意识,或者说一种城市精神来。”[12] 中世纪晚期,通过暴力或赎买的办法,一些城市获得了自治权。城市中的市民像古代的希腊罗马公民一样,是该城市的主人,有权参与城市政治生活、选举市政委员会的市政官员,并得到法律保护。由于城市与市民息息相关,因此,他们对自己的城市都表现出“一种近乎热爱的感激之情。他们准备献身于城市的防务,同样他们总是准备将城市装点得比临近城市更加美丽”。[13]
    中西方的历史足以证明,一个专制的国家是难以培养人的公共精神的。在中国的宗法专制体制中,各级官吏仅仅是皇帝的奴仆,百姓只有尽义务的份而没有权利可言,因此对公共事务自然也就不会有什么热情,而且一旦可能,他就会化公为私。因为这个“公”并没有把他自己包含在内,破坏了公共的东西,似乎自己也没有什么损失。
    我们现在的中国人,已经不是天子的子民或臣民,而是共和国的公民。有了公民的名分是否就具有公民意识、公民的公共精神?多数学者认为,中国人的公共意识还比较薄弱,甚至有人认为公共精神在中国仍然是一种稀缺资源。应该说,今天中国公民的公共精神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公民越来越关注自己的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越来越遵守规则,越来越关注生态环境,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风气逐渐形成。不过,不少人公德意识还比较淡薄,漠视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潜规则”还在流行,“关系网”还是人们获得利益的手段,与保护环境格格不入的行为还大量存在,社会志愿者活动还不够普及,慈善事业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公民的公共精神水平与我们这样一个文明古国不相称,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适应。因此,社会各界仍然在呼吁公共精神。
    三、公民的公共精神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在着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应大力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公民公共精神包含很多方面,以下几方面对我们来说是最重要的。
    正义意识。要维系公共生活,公正是最基本的理念和行动要求;要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首先要求公民有正义意识。最早讨论政治问题的著作——柏拉图的《理想国》,一开篇就是讨论正义问题。尽管柏拉图所讲的正义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正义在内容上有很大区别,他所说的城邦正义是指各个等级的人按照自己的禀赋各就其位、各尽其职,他所说的个人正义是指灵魂中理智、激情和欲望和谐相处(柏拉图是等级主义者,他的正义带有强烈的阶级偏见,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上的),但他告诉我们,公共生活的基本理念是正义,这是真知灼见。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真正的公正就是依法办事,“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成最恶劣的动物”。[14] 所以“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15] 中国的先哲孔子也提出:“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这也是把正义或公正看成政治的核心原则。实际上,正义不仅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或管理者必须遵循的原则、司法和执法者的理念,而且是所有公民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正义可说是现代社会的灵魂,任何没有正义的国家都不能说进入了文明的行列,任何没有正义感的人都不能称为合格的公民。
    规则意识。公民的规则意识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求。真正的“良法”是顾及所有公民正当利益的,对“良法”的遵从就是公共精神的体现。中国人在迈向文明社会中,最大的障碍可能是公民对规则缺乏应有的尊重。《潜规则》一书之所以流行,就在于它畅快淋漓地揭示了中国人在规则面前的态度。我们的规则很多,包括各种法律条文、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的规定,但我们有一些人,明里暗里不一致,常常投机取巧地改变原来的规则,使法律的承诺不能兑现、各种“公约”不能履行。我们不仅要有公正的法律制度,更要有公正的执法;我们要有很多规则,更需要有遵守规则的人。没有规则意识,无论贴了多少“公约”、“准则”,都不能见成效。
    生态意识。环境问题涉及全人类的利益,生态意识就成为当代公民公共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生态知识的普及、自然灾害所引起的警觉以及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中国人的生态意识与日俱增,甚至出现了一些积极宣传环保、不遗余力保护生态的“环保英雄”。但总体上,中国人的生态意识还有待于提高。非法排放污染物、捕杀野生动物、浪费资源等都是缺乏公共精神的表现。生态意识有三个层次:浅绿层——关心环境卫生、绿化等身边具体的事;中层绿——关注环境污染、噪音污染等恶化环境因素的解决;深绿层——关注水资源短缺、土地沙漠化、生物多样性、全球气候变暖等问题。不同的层次体现了公民的生态意识的水平,也体现了公民公共精神的不同境界。
    社会服务意识。在西方,无偿为社会服务是司空见惯的事,各种志愿者组织很多。尽管我们的志愿者活动也在增多,但相对来说,还是不够的。我们要求中小学生都要参加社会服务,但在实施过程中却走调了。一些学生往往是通过家长所在公司、单位或街道开假证明,明明没有提供服务,却可以拿张纸去交差,一些家长也乐此不疲。这样,这项要求不仅没有见成效,还增加另外一种恶德——不诚实。为社区服务、为社会服务不是一种形式,关键是在内心要有为社会服务的理念。没有这种精神,沽名钓誉做几件好事,不能说明一个人就有公共精神。西方的义工,就是感觉到活在世界上应该为他人、社会做点有益的事。一些富豪把自己的家产捐献给社会,也是发自内心的慈善意识。和谐社会不是让所有的事情都让政府来承包的社会,也是公民之间互相帮助的社会。一个人价值不仅仅从社会地位和获取的财富来衡量,还包括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四、树立公民的公共精神
    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现在从政府到社会都开始意识到提高包括公共精神在内的公民意识的重要性。提高公民的公共精神重在教育,如何保证公民公共精神教育的有效性,以下几个方面应该给予特别关注:
    公民角色认同——公共精神的人格条件。今天谈论的公共精神是在民主法治的视野下。在现代的民主法治社会中,人在国家中的基本角色是公民,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道德规范主要是针对公民的。因此,首先要明确“公民”的含义。不了解公民的含义,就无法真正领悟现代公共精神。公民不同于“子民”、“臣民”,前者忠诚的对象是国家和宪法,后者忠诚的对象是“天子”与王法;前者是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后者是义务的载体;前者人格独立,后者人格扭曲。我们只有把“公民”铭刻于心中,真正了解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和规定的义务,明确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在维护和追求自己的利益时,关注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才会有现代的公共精神。
    公民内心的自觉——公共精神的内在动力。教育就是要把外在规范变为公民内心的自觉。我们现在的教科书尽管也有不少集体主义、社会责任、政治参与、监督政府、爱护公物等内容,但应试教育、形式化的教育方式,难以使公共精神化为学生的内心自觉。此外,学校的教育还是偏重于理想教育、英雄典范的榜样教育。理想教育、榜样的示范是必要的,但民主参与、遵从法律、遵守公共道德、帮助困苦与“杀身成仁”毕竟不是一回事。公共精神不仅表现在民族危机、突发事件中,更表现在日常生活中。而要在日常生活中都表现出适当的公共精神,就要把公共精神内化为个人的修养。学校教育应该在“内化”方面下功夫。公民公共精神的提高除了需要学校教育还需要社会教育。现在各种媒介开始关注公共精神问题,无疑有助于全民公共精神的提高,但宣传教育主要是对那些愿意接受这种教育的人有作用,对那些无视教育甚至对各种教育置若罔闻的人来说,则不起作用。因此,公民教育还要依靠法制。比如,行车违反交通规则就要处罚、扣分,这就保证了交通的基本秩序。公正的处罚同样也可以使外在规范变为公民的内心自觉。
    公民权的保护——维持公共精神的政治法律条件。“公”与“私”相互对立但又相互依存。没有私人领域和私人利益,公共领域和公共利益就是虚幻的。为什么我们公民精神的某些方面、某些层次还不如西方国家的公民?原因是复杂的,除了上述谈到的历史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长期以来,我们对个人的利益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和保障。“文革”时期是最强调“公”的时代,在经济上,强调“一大二公”;在政治权力上,“公共权力”统领一切领域,国家完全政治化;在思想领域,宣扬“狠斗私字一闪念”。忽视了私人利益,被意识形态激荡起来的非理性的公共精神,往往是不全面的甚至是不健全的。有激进的思想却没有扎扎实实的行动,有被歪曲了阶级觉悟却没有人道精神,脱离了个人利益的理想化的公共精神很难长久维系。今天讲“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最终都要体现为对公民个体利益的维护上。政府为民,法律保护公民权,公民意识到公共事务与自己的利益紧密相联,才能最大程度上激发公民的公共精神。
    公民社会——培养公共精神的土壤。公民社会指介于国家权力和市场之间的、由公民自愿结合而成的、自由讨论公共问题和自主从事社会政治活动而自发形成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要素及其特征包括:有一个不受公共权力干涉的私域;有活跃的志愿性的非营利的社团,它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其成员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有自主的行动,公民们为了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而集合起来主动发起的社会活动,如环境保护运动等。非官方的自愿组织,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同时也使公民获得归属感。
    注释:
    *“国民”类似于西方近代的“公民”,但有一定的差异。前者强调国家意识,后者强调个体的权利与自由(详见陈永森:《告别臣民的尝试——清末民初的公民意识与公民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参考文献】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7.
    [2][4] [美]亚瑟·亨·史密斯.中国人的性格[M].北京:学苑出版社,1998:93-96